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关于增补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样本单位的通知
为提升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样本的代表性,更好地做好嘉兴市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根据国家统计局《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
请贵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仔细阅读权益义务告知书(附件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积极支持此项工作的开展。指定统计负责人,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配备熟悉采购和销售价格情况的统计人员,负责做好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报表的定期填报工作,并将样本单位确认书(见附件3)签字盖章后,于2024年2月19日前上报扫描件(传真)至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具体工作布置和业务培训另行告知。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中南大厦19楼1927室;联系人:陈瑜;联系电线,传线。
首先,很谢谢您支持和配合统计调查工作!为使您更加快速清楚地了解您所享有的统计权益和所承担的统计义务,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文件精神,全方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在此,奉上统计权益义务告知书一封,敬请查阅!
根据《统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以及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都应当予以保密。因此,请放心,您向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全部都受到严格保密,绝不会对外提供和泄露,也绝不会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如果您发现在调查工作中存在泄露统计资料的情况,请及时举报,本单位将按照《统计法》依法进行查处。
根据《统计法》第八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根据《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权拒绝填报,对未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的有权拒绝调查,对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检查。国家统计局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除统计机构主动公开的统计调查信息以外,统计调查对象还能够准确的通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申请获取相关统计信息。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统计机构有权采取查询、检查、核对以及登记保存等措施对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调查或者统计数据核查。对统计机构的统计执法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